江苏科技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校园计算机网络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校园网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校园网的安全管理,包括系统安全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学校成立“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校园网的安全管理工作,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网络信息中心。各二级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分管网络安全工作,并设立计算机安全员(兼校园网管理员)。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学校网络资源的统一管理,并对计算机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各二级单位计算机安全员接受网络信息中心的业务指导,负责本部门的网络安全工作。
  第三条 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及校园网用户必须遵守国家、地方、CERNET、江苏科技大学的有关法规以及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五条 校园网的工作人员和校园网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的监督检查,必须接受网络信息中心的安全检查。

                    系统安全管理

  第六条 在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
  第七条 不得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的计算机,不得以虚假的身份使用网络资源。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办理入网手续不得将计算机接入校园网。
  第九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盗用校园网络资源。
  第十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变动网络线路及设备。
  第十一条 校内接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计算机的安全管理。任何用户必须认真维护用户计算机,保证计算机不干扰校园网的正常运行。

                    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对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以下信息:
  1、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2、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扰乱社会秩序;
  4、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和恐怖等。
  第十三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对上网信息要进行严格的把关,上网内容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发布,涉及学校整体形象的信息须经校长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发布,涉及新闻、宣传及政治等信息须经党委宣传部审批后方可发布。凡涉及国家及学校秘密的信息严禁上网。每个部门在网上发布信息的审批报告必须存档。
  第十四条 校园网用户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的、不健康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学校党委办公室和保卫处。
  第十五条 严禁制造和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处   罚

  第十六条 有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将直接提交学校行政部门或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有以下行为的,网络信息中心有权停止其使用网络,并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对影响了学校声誉或者造成极大损害等情节严重的,除处以罚款外,还将提交学校行政部门或者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1、未经学校网络信息中心批准私自连接集线器、交换机等设备;
  2、未经批准私自切断学校有关部门或者他人网络连接的;
  3、通过各种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他人信息;
  4、冒充他人名义从事网上活动者。
  第十八条 盗用他人帐号或者IP地址者,给予停网处罚,并处以被盗用帐号或者IP地址异常流量发生费用2倍的罚款。
  第十九条 私自转借、转让帐号和IP地址者,一经发现,即终止该帐号或者端口的使用。如需要继续使用,必须重新办理申请。
  第二十条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造成学校计算机网络系统阻塞、资源异常消耗甚至瘫痪的,处以一定的罚款,并提交学校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盗用网络资源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处以一定的罚款外,还提交相关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因此造成学校声誉受损的,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主动向网络信息中心报告自己非法使用IP或者网络资源者,视情节给予从轻处理;对主动向网络信息中心举报非法使用IP地址或者盗用学校网络资源者,将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本细则未涉及的其他违反国家以及学校有关规定的行为,将参照本细则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